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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交屋”不给钥匙!

据房屋与地方政府部的诠释,标准买卖合约中的法律术语:“移交空屋拥有权”,是指把屋子的钥匙交给买方。移交空屋拥有权是件很重要的事情,因为:一、这表示已经到期付最后一笔款项,假如延期付款,买方将被罚付 10 %年利;二、 18 个月保证期是从移交日期算起的;三、假如延迟移交,超过了原定完成日期,发展商必须赔偿买方损失,以年利 10 %计算,直到移交屋子为止;四、发展商可从房屋发展账号领出余款的期限也开始计算;五、保管人发回保证金给发展商的期限也是从该日期开始计算。

槟城有一宗案例, Archlaw 发展私人有限公司要买方付最后一笔款项,以此启动各项有关期限的计算,以便对它本身有利,可是又拒绝交屋子的钥匙。该公司宣称,标准买卖合约没有任何有关移交钥匙的条文,而且争辩说,合约中的“移交空屋拥有权”的意思是通知买方可连接水电供应了。

买方把这起事件提交购屋者索偿仲裁庭,没料到仲裁庭竟然大力支持发展商的论调,甚至否定房地部对该法律术语的诠释。该庭引用无关的案例,同时声称标准合约中根本见不倒“钥匙”一词。总之,它坚持“移交空屋拥有权”和移交钥匙是两回事。

买方在看清了仲裁庭的观点后,便入禀法庭要求重申。高庭的判决是,只要发展商还不愿移交钥匙,就是还没移交空屋拥有权。高庭重申了这么一简单的常识:你不能拥有一间屋子,除非你有可进入该屋子的钥匙。可怜买方要经过这么一个痛苦的过程来纠正仲裁庭的错误。

移交屋子的钥匙是一件很基本的事情,但是,《 1966 年房屋发展法令》并没对此订立标准的程序让发展商遵守。不管是法令还是标准合约,都没提供“移交空屋拥有权”一词的定义。结果要一个有知识和有决心的购屋者来挑战仲裁庭,同时确认了他的看法是对的,即没有移交屋子的钥匙是不能移交有关空屋的拥有权的。

我们不知道发生了多少宗像上述仲裁庭判决的案件,即不必移交钥匙。也被认为是满足了合约的“移交空屋拥有权”的要求。仲裁庭显然患了大错,结果对购屋者非常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