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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滥用权力违反协议

当地方政府批准一项建屋计划的图测时,就该项计划而言,它本身、发展商和产业购买者,各已成为三方合约中的一方。

既然是三方合约,就必须受到所有三方的尊重,没有三方一致同意,合约不能更改。

在屋业发展的三方合约中,购买者是最重要的一方(因为他们是付钱的人)。可是,在拟订合约时,买方首先就没发言的权利。有关合约是根据地方政府的发展法律和发展商的图测为主的。然而,当有关计划被批准和买方开始付款时,地方政府和发展商都成了合约的一方。其实,他们已成为最重要的一方,因为,即使图测被批准,没有它们的参与也不会有建屋计划。

因此,当买方签订了三方合约,这个合约(即有关计划的发展图测)若没得到每个购买者的同意是不能更改的。假如发展商在工程开始后才更改图测,目的在赚更多钱,而地方政府也批准其修改图测,这就不对了。

法律要求建屋发展计划必须保留空地,发展商遵守这个条件是理所应当的,并不是做什么善事,因为每方尺空地的成本都算到整个计划的屋价上了。空地交给地方政府,是要当局保养空地,而不是利用它来做买卖。地方政府作为空地的信托人,假如允许把空地作其他用途,就是失信。

房屋与地方政府部长应该注意到这类事情和警告地方议会。地方议会在批准发展计划时,首先就不可违反它与买屋者的合约。对于那些批准把空地改为其他用途的地方议会,地方政府与房屋部就应该代表受影响的人民,控告地方议会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