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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照相证据,银行就该赔偿

对因提款机或存款机造成损失的投诉,假如银行无法出示照相证明是别的原因,银行就应该赔偿投诉者。

既然银行已经向顾客施压,要顾客用它们的提款机和存款机,而且已采取征收费用的手段,向到柜台提款或兑现支票的顾客征收 2 令吉费用,银行因此就有责任保证在机器失灵时,顾客不会蒙受损失。

提款机和存款机是机器,是会失灵的。那些能很幸运地得到赔偿的人可以作证,因为闭路电视清楚地摄下了他们在提款或存款时的情形。

每当顾客投诉他们的钱不见了的时候,假如有关过程没被清楚拍下,对顾客就非常不利。

银行会声称,根据提款机的记录,钱已经提出,而且机内的现款与记录相符。

银行也会说,它们已采取措施,确保机器吐出钱和加以计算的安全。

失踪的钱真的没在机器里吗?投诉者永远无法知道,因为当银行职员点算机器里的钱时,他不在场。

国家银行和金融调解局必须承认,银行和顾客的关系并不平等。

因此,在有争论时,银行就有责任去证实提款机已出了钱或钱没进存款机。

除非银行可出示照相证据来支持它们的说法,否则,银行提供的证据就不能说是决定性的。

没有照相证据佐证,银行就该赔偿投诉者。

把有利的疑点归弱势一方这一原则,是银行和金融调解局都应该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