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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有降低烟草税的理由

槟城消费人协会( CAP )呼吁政府不要考量任何降低烟草税的建议。当局必须认清,马来西亚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WHO FCTC )的成员国,该公约是于 2005 年批准。因此马来西亚必须遵守世卫 FCTC 公约的第 6 项条款,即要求成员国“实行最简单,最有效的系统,以达致公共卫生和财政上的需求”。

征收烟草税是不鼓励吸烟最有效的方法。更何况,仅仅基于走私活动增加而降低烟草税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有走私,政府应该加强监控,或提高非法走私的惩罚,而不是降低烟草税去打击走私。

降低烟草税就如不鼓励赞助非法赌博却将更多赌博场所合法化,而乖离了阻止人们赌博的主要目标。其实,降低烟草税势必增加烟民和鼓励多吸烟。减低税收,将令人误解常规烟草产品(例如香烟和雪茄)属“合法”,加热烟草制品( HTP )以及电子烟(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 -ENDS )的危害性更低。

由于尼古丁像海洛因和可卡因一样可轻易令人上瘾,所有含尼古丁的产品都必须像其他药品一样受到法律约束。根据马来西亚 1952 年毒药法令,尼古丁属于 C 级毒药,这意味着,含尼古丁产品必须由持有执照的人进行分配。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管控尼古丁产品,例如规定所有零售商必须申请执照。

政府更容易通过这种方式控制烟草销售,一旦有任何人未经合法许可而销售此类产品都属犯法。收取执照费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外,它也可以控制零售商和学校与医院等场所的距离。

政府应该增加烟草税和将税款利用在公共健康用途上。在 2012 年,政府从香烟和烟草所收取的“罪恶税”共有 32 亿 8 千万令吉;在 2014 年,有 34 亿 2 千万令吉;在 2017 年,则有 39 亿 4 千万令吉。这是一笔大税收,并可用来改善我们的医疗保健质量和让人民更容易获得治疗。

世界银行建议其总税收负担应为零售价的 66 %至 80 %,或者更高。世卫最近建议,至少 70 %的零售价应包含消费行为税。因此我们建议政府遵守世卫的 FCTC 指南,实施长期税制和价格政策,以达到公共卫生和财政上的需求。

 

日期: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