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协定》对我国不利
本会促请政府勿签署该协定
2015年11月9日
《跨太协定》终于在 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布。这离我国首次参与谈判已差不多五年了。本会在这五年来曾不断要求公开协定内容。这份协定影响全国人民的命运,但政府却一直在做秘密谈判;这是不合理的。
但是,国际贸易与工业部承诺要做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国家利益分析还要等约两个星期才能拿到,其实这两份分析是该部在两年多前答应做的。这不免使人产生政府可能不发这两份文件的想法。政府原本应当在一参加谈判时就做分析,至少也应做初步分析。
《跨太协定》厚 6,100 面,详细分析要花一些时间,但是我们现在就可指出一些对我国不利之处。
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一章将让制药公司产品维持高价更久和压制比较廉宜的仿效药。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必须遵守的一项新规定:为生物制药品(用从动植物和微生物分离出来的蛋白质提取的),即使是没专利的,提供 5 年独家垄断权,因此阻止了比较便宜的“生物仿效药”进入市场。许多致癌药是生物制剂,包括治疗乳癌的赫赛汀。用这个名牌药,整个疗程的药费需马币 136,000 元,是我们一般人民花不起的。我们很需要比较便宜的生物仿效药来救人命,但《跨太协定》不给这些药更早进入市场。
其投资一章是特别设计来保护和宣传投资者和他们的投资的。有关投资者与所在国争端解决方法非常偏向跨国大企业的利益,授予他们广泛的权力来挑战政府的措施。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公司破坏环境或践踏人权,却没有对等的规定来要他们负起责任。诉讼可能使政府要付天文数字的赔偿,因为之前已有投资者获百万赔偿的案例。我们更担心的是,由于害怕此类诉讼,可能使政府不敢再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去管制企业。从表面看,虽然协定也保留政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管制条款,但执行方式必须和政府对投资者的其他应尽责任一致。 总体而言,最终是我国吃亏。
协定的知识产权一章也包含要我国接受《 1991 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虽然给我国 4 年过渡期,但实际上这个公约对我国小农不利。我国现有的《 2004 年保护新植物品种法令》允许小农在某些条件下交换售卖自己农场保留的种子;但这个公约不准。按这个公约来改变我国法律,等于给种子公司更长的垄断期;等于禁止农民交换和买卖自己留的种子;等于删除生物安全和反生物剽窃的条款。
在有关国有企业一章,它订立了基本条规,对政府关联企业的营运和前途会有深远的影响。这些条规对政府企业以后该如何营运将会产生许多限制,因此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将有重大的影响。
支持《跨太协定》者说它将保护我国工人,提高他们的福利,包括规定最低工资、工时和禁止强制劳动产品的贸易。但是协定留下一个最大的漏洞:除了成立独立工会,所有其他保护或提高工人权利的条款,在决定权和执行权方面都是没有“牙齿”的。因此,很多人以为它是保护和提高伙伴国内工人利益的有力武器,到头来只看到一颗牙齿而已。更糟糕的是,协定有关投资的一章还可用来挑战工人权利;埃及就因提高工人最低薪金被起诉,根据的就是投资者与所在国争端解决方法。
《跨太协定》里头还有其他许多要关注的东西,如《世贸附加条款》的版权规定,将会使教育材料保持昂贵的价格更久。它也影响我国订的生物安全条例,这是为保护我们免受转基因生物可能有的不良后果之害。它还影响我们是否能防止我国的丰富生物资源遭生物剽窃。
因此本会再次呼吁政府不要签《跨太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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