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反《跨太协定》的声音越来越大
2014年2月6日
不只我国,全世界许多公民社会组织和职工会组织,都声明反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太协定》)。目前,我国正与其他 11 个亚太国家商谈这份协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团体提出的许多问题,我国政府官员和领袖都没能很好地解释;他们只是一再做没实质意义的保证,说政府不会接受不利我国的条件。
法国《世界外交论衡》月刊最近刊登了洛丽·瓦拉赫 2013 年 12 月 3 日的特稿,题目是:《大企业的进攻——商家的超国家政府》。瓦拉赫是美国大众公民组织研究全球贸易课题的主任。这个组织鼓吹捍卫消费人权利。她这篇文章值得认真一读。
虽然瓦拉赫谈的主要是美国和欧盟谈判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下称《大西洋协定》),但她有提到《跨太协定》,而且提到的《大西洋协定》的许多争论,和大众市民、槟消协等国内外团体所提的一样。
例如,有关金融管制,目前谈判提出要取消对高风险投资的一切保护,取消对金融产品的数量、性质或来源的控制,背后显然有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仅在五年前,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与经济危机就波及我国,造成我国千万人民蒙受痛苦。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瓦拉赫在这篇特稿里说得没错,私人银行就是不要受管制。
就如德国银行与保险联合会等欧洲的游说团体,向美国贸易代表团施压,反对保留或扩大华尔街的改革。这个改革是因 2008 年金融危机而推行的。众所周知,美国向所有《跨太协定》谈判国的国家银行施压,要求不限制资金流动。
我们必须记得,是我国对资金控制,在 1997 和 2008 年金融危机的紧要关头,使我国免遭最坏打击,没像印尼和泰国那样屈服。政府保留自己制定政策和管制的权力,对保证国家金融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因为政经不稳定,肯定波及非金融和社会经济方面,影响我国人民生活。一边要保持金融经济稳定,一边又要更放宽资金的进出,匪夷所思!
投资人为了方便资金流动,可以不管所在国人民的福利。他们要拆除的不只是世界经济的资金管制而已。瓦拉赫说,其实他们就是迫使有关国家接受《大西洋协定》和《跨太协定》;一方面要这些国家改变法律、条例和行政程序来遵守有关国际协定,另一方面又要他们接受这样的条件:如外国投资人认为,政府的政策违反协定条文,影响他们的利润,则当受惩罚和制裁。
“中央政府、州和地方当局,在私人界还没完全控制的领域,将被迫从上到下检讨有关政策,以便满足私人界占领这些领域的野心。食品安全、化学原料和毒药的标准、卫生与药品、互联网的自由和消费人隐私、能源与文化服务、专利和版权、天然资源、专业证照、公用事业、移民、政府采购等等,所有关系大众利益的事情,在制度化的自由贸易下,无一不受影响。”
因此,如果外国投资人认为政府的卫生、金融、环境保护和其他关系大众利益的政策有损他们的利益,就可把该国政府控上法庭管辖之外的仲裁庭审判。仲裁庭的法官由商业律师组成,他们不必向任何选民负责,可是有权决定关系到法律与公众利益的事情。瓦拉赫特别说明,这些商业律师,许多有时当仲裁庭法官,有时又代表企业老板去控告政府。这个国际投资律师俱乐部很小,据所知,至今为止, 15 人就包揽了 55% 此类案件。仲裁庭的判决是最终的,因为没有上诉制度。
这些外国公司假如认为政府的卫生、金融、环保和其他维护公众利益的政策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就可把政府控上仲裁庭。仲裁庭是根据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有关条规下设立,如仲裁庭判决政府制定的法律损害了某公司的“预期利润”和其他“权利”,它有权力命令纳税人赔偿巨款给该公司。
顺便提一下,“权利”是指投资人的“权利”(但不提他们的责任),其释义被仲裁庭不断扩大,超出其应有范围,而且很少会维护公众利益,就如瓦拉赫特稿所说的,如:
有获得符合公司“期望”的管制制度的“权利”;公司一旦作出投资,政府就绝不可改变管制政策。
对“间接征敛”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政府某一管制政策减低了公司的投资价值(包括未来价值),即使该政策同时实施于本外国公司,政府还是必须赔偿有关外国公司。
投资人有获得更多土地、资源、公用服务和厂房的“权利”。
很多公司根据这些“权利”控告有关政府,以下是几个例子:
提高最低薪金(埃及)
实行反排放毒物政策(秘鲁)
制定反抽烟法(乌拉圭与澳洲)
制定保证药品平价的专利权标准(加拿大)
制定包含逐渐淘汰核能的能源管制政策(德国)
假如政府败诉,仲裁庭决定的赔额是没限制的。去年,厄瓜多尔被令赔偿一家石油公司超过 20 亿美元。像这类案件,各国政府常选择庭外和解,因为国际仲裁的成本和律师费很高,平均每个案件要花 8 百万美元。目前我国人民面对必须品与水电费等高涨,如果政府因保护公众利益得付百万元赔偿,它要怎么来应付呢?
虽然以上说的是最新情况,但都不是新问题。从 1995 年到 1997 年谈判过的《投资多边协定》便是一例。我国当时的首相敦马哈迪医生不接受这个协定,理由正如上面举的例子,尤其怕人的是,它授权外国公司,如政府的措施使公司收入减少,外国公司可直接起诉政府,要求赔偿现款。
除了谈到协定在投资人权利和国家责任之间偏向一方,瓦拉赫还提到,塞入《大西洋协定》的偏投资人的计划,同样照搬到《跨太协定》里。这里就提一些瓦拉赫特稿谈到的,在两个协定里出现的相同的问题:
转基因生物: 生产和使用转基因生物的公司,要求禁止转基因标签和禁止追查源头,而且质问政府为何不准转基因产品自由进入市场。他们投诉,有的国家撤销管制生物科技新产品,有的则规定批准程序,“差别明显而且越来越大”。他们希望能解决“等待处理和批准的转基因产品越积越多”的问题。
电子数字隐私: 高科技和互联网公司要求,电子数字隐私政策不可妨碍个人数据的国际流动。即使最近泄露了美国国安局的广泛窃取与监视系统,命令如维利松( Verizone )等公司提供大量个人资料,但正是这些公司,通过《大西洋协定》和《跨太协定》,要求限制各国国内安全和隐私法律,确保这些法律“不会成为伪装的贸易壁垒”。
食品安全: 肉类工业要求取消,或至少改变国家的食品条例和标准。瓦拉赫指出,美国肉类工业要求利用《大西洋协定》,取消某些入口禁令,如欧盟的禁止屠宰后浸氯液肉类进口的规定。国际餐馆集团(肯特基炸鸡业主)就直接要求利用《大西洋协定》来改变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使欧盟能买用氯处理过的肯特基炸鸡。美国肉类机构也抗议“欧盟继续不公平地禁止用长效乙型作用剂——如克莱多巴胺(注 1 )所生产的肉类。”全国猪肉生产人理事会也说:“除了撤销欧盟的克莱多巴胺使用禁令,我们美国猪肉生产商不接受任何其他谈判结果!”而欧洲最大的集团公司,欧洲商业公司则说:“影响欧盟对美国出口的主要非关税壁垒就包括了《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令》(注 2 )。”
注 1 :克里多巴胺是用于促使猪牛长瘦肉的药物,已遭 160 个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包括欧盟国家、俄罗斯和中国,因为它可能损害人类与动物的健康。
注 2 :这个法令于 2011 年实行,授权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收回遭污染的食品。
公共服务: 《大西洋协定》将在公众利益领域为竞争和市场力量打开方便大门,迫使协定签署国撤销一切对外国提供商的限制,使国家在卫生、能源、教育、水供、交通,甚至移民等政策方面,全无转圜余地,其目的是方便外国商家进来卖东西和服务,损害他人。
仅就社会经济福利而言,支持《跨太协定》的人没提出任何实质证据来说明这样的国际协定有什么好处,对其成本就更不必说了。当前美国和其他与我国签订了《自贸协定》的国家,对我国产品已抽低税。支持《跨太协定》者说,签署协定能使我国出口更多产品与服务。这些说法,在如《北美自贸协定》等以前的《自贸协定》的事实面前,简直就是空洞的话。
瓦拉赫说,原因或许在关于《大西洋协定》(以及《跨太协定》)的研究,而研究的赞助商,几乎都是偏向自由贸易的机构或商业组织。这些研究从来不提社会成本或亿万直接受害者,原因了然。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从敦马哈迪时代到当前政府,事情变化没大至足以完全转向到可接受 1990 年代的《投资多边协定》和当前的《跨太协定》。其实,敦马和其他许多人都认为,《跨太协定》的利益和成本完全不成比例;成本太高,而所谓利益都是口说无凭的。
有鉴于此,我们促请政府立刻退出《跨太协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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