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组应直接了当地对付顽固的发展商
当屋业发展商不服从房屋仲裁庭的判决时,他就已经违法,而房屋部的执法组就有责任把他控上法庭。虽然仲裁庭判决购屋者获得赔偿,可是他却分文都未收到,在如此情况下,执法组在执行其责任时,把费用加在购屋者身上,是否公平呢?所有收集证据、传召证人等费用不应由执法组支付吗?因为执法组是可以通过法庭,向顽固的发展商收回这笔费用的。
目前,该组在准备起诉顽固的发展商时,是把购屋者叫到吉隆坡去录取口供。购屋者必须支付到吉隆坡的路费和住宿费,甚至还要牺牲一两天的工作收入。要购屋者支付这些费用和蒙受收入的损失,是非常不公平的。
假如因为工作,或者不愿支付有关费用,或者因为健康问题,使购屋者无法到吉隆坡去,那该怎么办呢?执法组会否责备购屋者“不合作”?
首先,为什么需要记录购屋者的口供?这不是重审,执法组需要的证据,只是证明发展商没服从仲裁庭的判决而已。这里所要的是发展商必须证明他已遵守了判决。假如他无法出示证据,就只能有一个答案,即他没遵守判决。所以,执法组可直接要求法庭当堂判决。一项简单和直接了当的事情,为何要弄到录取购屋者的口供等等那么复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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