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我们


律师纪律委员会拒绝说明驳回投诉的理由

在本国,对于抗性性诉讼的审讯,法庭必须为其判决说明理由,这是确保其判决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对判决说明理由,可让判决对其不利的一方研究和决定是否要上诉。因此,为判决提供理由是司法的完整及公正的基础。

很可悲的,律师纪律委员会不赞同判决需提供理由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有很多公众向该委员会投诉的案例。该委员会对每项案例都认为不需要进行正式调查,同时给投诉者一份标准的回函如下:

“本纪律委员会在考虑了你的投诉之后,认为有关律师并无违反任何《 1976 年法律专业法令》条文,或者是在该法令下制定的任何规则。

因此,本纪律委员会决定驳回你的投诉”。

这个标准回函并没有透露该委员会作出结论的理由。除非投诉者知道,该委员会是怎么得到有关律师没错的结论,否则,对于委员会的劝告,即投诉者若不满委员会的决定,可在一个月内上诉高庭之事,他要怎样作决定呢?

我们致函该委员会,指出《 1976 年法律专业法令》第 102 ( 3 )节条文有规定必须提供理由,有关条文如下:

“纪律委员会须通知有关律师和申请者或投诉者,委员会对该申请或投诉所作的决定。假如有关决定是在无需正式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有关者提出要求时,纪律委员会就必须书面答复,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尽管条文清楚明白地要求委员会提供投诉者书面的理由,可是他们顽固地认为,他们的标准回函是符合法令的第 102 ( 3 )节的。我们把这些事件提交到首席大法官处。他的复函说,调查显示,该委员会对每项决定都给予理由,特别是那些被驳回的。我们在 2005 年 7 月再次向首席大法官陈情,可是没得到回音。

“理由”应该针对投诉的每项指责。该委员会应该解释为何有关指责是站不住脚的。只有获得了解释或“理由”,投诉者才可以判断自己的指责是否错误,或者,他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要针对委员会的结论上诉高庭。

上诉高庭是要费好多钱的事情,很少人有能力办到。该委员会劝告投诉者上诉高庭,可是却不让人知道为何该委员会认为有关律师没犯错,这简直就是愚弄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