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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保护合作社社员?
 

报纸报道说,有两家合作社因不满《 2007 年 大马合作社委员会法令》, 起诉政府和几个有关机构。这事令一些社员感到担心和不安。

有关新闻报道说,这两家合作社不满的是该法令的第 42 条款和第 43 条款;第 42 条款建议设立中央流动基金,第 43 条款则规定设立合作社存款户头。

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可根据中央流动基金条款,要求任何合作社捐出一笔款项给该基金。

在合作社存款户头条款下,所有合作社都必须把非急用的运作或投资基金存进合作社存款户头。

合作社运动具有崇高的意义。合作社的宗旨本是提倡社员互助,共同改善社会和经济情况。可是,我国的许多合作社都不按这原本的精神来经营。

通常,最终得益的是几个合作社的董事。像基金下落不明、董事滥权和管理不当的事情,就发生过多宗。

许多社员曾向我们投诉说,合作社破产,使他们分文也取不回。

为了确保基金不被滥用,合作社的营运需要更严格的监管,这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有关两家合作社必须解释,删除第 42 和 43 条款,对社员有什么好处?

此外,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也应该解释,第 42 和 43 条款怎样对社员有利。

一般社员关心的是,他们的利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