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就是阐释法律
槟消协经常接到消费人的投诉,说某家知名的国际性杂志,自行把出版物寄给消费人,然后发帐单给他们。消费人没付款的话,它就骚扰他们,而且威胁要进行诉讼。
本会曾把这事件提交贸消部。该部曾致函有关杂志社,指出其做法已违反《 1999 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 8 ( a )条款;有关条款内容为:误导与欺骗行为、虚报与不当行为。
贸消部已要求该杂志社解决这件事情和给予解释。不过,本会希望,为了保护消费人以免受不良商家伤害,贸消部的行动就不能仅止于此而已。
假如是已经违法,则应坚决采取行动,依法对犯罪者施行最高的处罚。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儆戒作用;而这也是法律的首要作用。执法人员对犯法的商人“软弱”,就是对消费人不公;表现“软弱”就是置法律如笑柄。
本会因此恳请贸消部使《消费人保护法令》具有切实的意义,因为执法行动就是对法律的阐释,同时也是给其他商家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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