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绝爆竹烟花需要更严的刑罚
槟城消费人协会要祝贺关税局和警方,因为他们采取全国性的行动,打击爆竹和烟花走私活动。
这件事情清楚说明,假如加强执法,便能制止此类违禁品的走私活动。
要制止不断发生的走私、分销和售卖爆竹与烟花活动,只能通过严格执法,以及公众的合作,不买违禁品。
根据《1957 年爆炸物法令》第 4 ( 2 )条文,任何人被发现制造、拥有或进口爆竹与烟花,可被监禁不少过 5 年,或者罚款 10,000 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这些罪犯,对控制猖獗的走私、分销和贩卖违禁品的法律,显然不当作一回事。
因此,有关法律应该修订,增加以下条款:
1.强制性地判走私者坐牢和没收其财产;
2.没收和拍卖装载违禁品的车辆。
公众敢大胆、公开和任意地玩爆竹和危险的烟花,表示警察不能制止他们。应该采取坚决的行动,对付那些被抓获的玩爆竹和烟花者;售卖者则应受重罚和坐牢。
我国政府应该联络他国政府,特别是中国、泰国和印尼,以便一同监控和打击爆竹和烟花的走私。
槟消协促请关税局和警方,在这佳节届临时期,继续加强打击这些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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