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汽车保险提供协定价值保单
提供普通保险的公司,应该根据商定价格提供汽车保险。许多投保人有一个错误的概念,以为他们买的是协定价值保单。
他们不知道,在马来西亚,汽车保单是赔偿保单。这表示,假如有关汽车被当作全损报销,保险公司赔偿的将是该车的市价,通常都比投保价值低很多。
另一方面,投保人会坚持他们的看法,认为根据他的投保价值来赔偿才公平。
例如, 假如一辆汽车的受保价值是 50,000 元,基本综合保险的保费是 1,525.50 元。但是,在申请全损索偿时,保险公司只肯赔 40,000 元,这是该车的市价。可是 40,000 元保险的保费是 1,265.50 元;差别是 260.00 元。
保险公司乐于提供汽车赔偿保单,因为它们可以赚更多保费(如上例的 260.00 元)而且不必承担额外风险。
这被看成不公平是很自然的事,因此对保险公司产生坏印象。假如该车是根据商定的价值受保,这样的问题便可避免了,就如英国所实行的。
有了协定的保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商定汽车的价值。这样,投保人就知道汽车被报销时的赔偿额了。
决定汽车的商定价格不是难题,因为根据汽车制造年份,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该车的价值了。
每次更新保单时,保险公司将检讨汽车的价值,然后可建议修订商定价格。
我们促请国家银行实施协定价值的汽车保险。这样的保单对投保人比较公平;他将能得到以所付保费做根据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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