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化炉是有效的还是浪费的工艺?
2007 年 1 月 26 日 ,槟城消费人协会获悉,雪州政府没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批准,便快速地在瓜拉雪兰莪的而榄建造了新的垃圾掩埋场。对这个仓促的决定,雪州政府的解释是为了避免吉隆坡巴生地区发生垃圾处理危机;是因“迫切的需要”而如此处理的。
我国政府在 2007 年 3 月 23 日宣布,为了解决垃圾场堆积如山的垃圾,我国将建造更多垃圾焚化炉。这项宣布距离取消武来岸大型垃圾焚化炉计划仅仅 6 个月而已;该计划是因为人民大力反对而取消的(《是昂贵的垃圾焚化炉还是有效的垃圾处理?》国际新闻社, 2007 年 3 月 23 日)。
据报道,副首相纳吉说政府计划建造更多的垃圾焚化炉;一个政府成立的监督推动此项计划的委员会,已经接获了 150 分建造焚化炉建议书。他进一步说明,建造垃圾焚化炉或者是垃圾焚化厂建筑群势在必行,只是迟早的问题。他说,我国人民不得不接受垃圾焚化炉。
目前,全世界都正在以可持续的垃圾处理方法来发展代替性的垃圾处理工艺。在这个时刻,我国政府的上述两项行动,似乎是不可理喻的,也是缺乏远见的和没有计划的。看来,在有更好的及可持续的垃圾处理办法面前,我国又再求助于那些已经试验和证明失败了的工艺。
许多国家的市政府,因为缺乏埋垃圾的土地、更严格的垃圾掩埋量的规定、以及旧垃圾掩埋场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促使它们寻找新的垃圾处理办法。垃圾焚化炉被有关者推销为现代化的和简易的办法。其实,它反映的是有关方面并没有一个管理物质资源的政策,或者有的是一个非常低劣的政策。
不管是怎么创新的,或者是先进的,或者是以任何其他姿态出现的垃圾焚化炉,都无法避免放出有毒气体、灰烬和残余物,造成环境污染,使人和动物接触到危险的污染物。已有充足的科学证据说明,即使实行最成功的控制技术,焚化垃圾所放出的二恶英,仍是足以影响人的健康的。
根据东和北大西洋海洋环境条约(奥斯陆-巴黎条约,是由前奥斯陆-巴黎会议国家联合组成的),欧盟和东及北大西洋各国领袖,在 1998 年6月的一次会议上通过,明确地承诺在一代人的时间内(至 2020 年)停止再制造危险的物质。概括地说,这项承诺表示已经定下了时间,到时要停止排放、释出和泄漏危险的物质(或者是其产生的过程)和代以安全的代替品。
因此,发达国家目前正努力把肮脏的工艺转换为干净的生产,落实不放出任何有毒物质的政策。
菲律宾已经禁止用焚化的方法来处理垃圾。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和唯一敢于在全国采取这一勇敢措施的国家。减少垃圾、再使用和再循环,受菲律宾政府大力提倡。《菲律宾 1999 年清洁空气法》规定在 3 年内淘汰掉药品焚化炉,同时也在这段时间限制焚化感染性废料的医院。
从垃圾处理策略来看,焚化垃圾已经证明了是肮脏的工艺,永远无法实现不排放任何物质的标准。这项老旧和肮脏的工艺不符合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垃圾处理方面,能符合不排放物质的政策的,即能持续发展的,其方向应在预防制造垃圾、再使用和再循环。
假如欧盟和菲律宾能作出具体的努力,从使用垃圾焚化炉改变到使用更能持续发展的垃圾处理方法,具有 2020 以及更长期的愿景的我国,更没借口要继续用这种过期的、肮脏的和不安全的工艺。
槟消协强烈要求我国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到2020年淘汰掉所有形式的垃圾焚化。
利用财务和立法的机制以增加包装(如瓶子和容器)和产品(如电脑零件和电子器材及零件)的再使用。
利用财务机制(如掩埋垃圾税)把所得直接用于设立再循环的基本设施。
立法规定包装和产品必须使用再循环材料,使再循环物质有市场价值。
产品里不能安全再循环或分解的物质,必须淘汰;用可持续使用的物质取代。
在短期内,那些在焚化时会产生危险物质的产品或材料,应该预防被流入普通的垃圾处理系统里;有关费用应由产品生产商负责。此类产品包括电子器材、金属和金属产品,如电池、荧光灯和聚氯乙烯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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