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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对买屋者不利的法令条文

当买屋者的分期付款没准时交给屋业发展商时,发展商会立刻征收利息,而且是征收《屋业发展法令》所准的最高利息,即年利 10 %。

许多买屋者向我们投诉,不是他们造成延迟付款,但是却要负担迟付款的利息。糟糕的是,法令将付利息的责任全归到购屋者身上。从这里又引发另一个问题:发展商是否利用法令有关条文来多赚利息,故意拖延履行它们的责任,造成迟付款的现象?

银行或政府房屋贷款部门延迟发放贷款,通常都是因为发展商或者是发展商的律师所造成的,是他们拖延了准备或处理贷款金融所需的文件。(这些律师大多数还同时是买屋者的代表律师呢!)

对于拖延处理贷款文件,发展商和律师当然可以不当一回事,因为律师可以不必负什么责任,发展商却可从中得利。

槟消协建议修改有关迟付款利息的条文,说明发展商要征收利息,就必须证明是买屋者的过失造成延迟付款;否则就不能任由发展商征收 10 %年利,剥削买屋者。公正的原则是除非一个人已被证明犯错,否则就不可处罚他。这个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发展商征收利息的情况,因为征收迟付款利息是对买屋者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