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有关车险的疑惑
据报道,我国财政部和国家银行,对将取代第三方车险(俗称三号保险)的《第三方伤亡保险赔偿》作出互相矛盾的言论。双方对都欠向公众作出解释。
国家银行(属财政部管辖)这方说,《第三方伤亡保险赔偿》还没定案,而且已邀请公众提供意见。槟消协本身也在 2010 年 5 月 14 日提呈了意见。
另一方面,根据最近媒体报道,财政部的一位官员说,明年初将推行《第三方伤亡保险赔偿》,而且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合执行。
槟消协强烈反对实行该建议中的《第三方伤亡赔偿》,因为它基本上与现行证明过失才赔偿制度没什么差别。更重要的是,它是为了减少保险公司在三号车险的损失而特别设计的。某些集团呼吁保留现行制度,无视它对车祸伤亡者的不公,无非是为了他们集团的利益而已,政府应不理此类呼吁。
现行制度和国行建议的《第三方伤亡赔偿》都有严重的缺点。整个基于过失的制度都应该去掉!与其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决定谁有责任和谁没责任,倒不如专注于给所有遇祸者赔偿和康复治疗。帮助这些伤者和使他们回到社会的工作岗位是一种社会责任;若办不到,也会对国家经济造成损失。
槟消协坚决认为,应该用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取代现行的三号保险制度。
其实,这个建议在好多年前就已提了。早在 1995 年,已故前最高法院法官丹斯里哈仑哈欣已建议,有关车祸伤亡的赔偿,应以“无过失”制度处理。在 2007 年 8 月,总检察司办公厅曾发了一份《初步通知》,建议实行“无过失赔偿责任制”。这份文件说明需要此制度的理由,而且也与利益相关的团体开了几次会。但很令人感到遗憾,这建议没产生什么结果。
槟消协已向国行提呈了我们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建议,是根据下列指导原则提出的:
不必为过失问题进行诉讼或解决争议,给遇车祸者足够、有效率和快速的赔偿;
为重伤者提供康复治疗和终身护理,为身亡者家属提供援助;
采取有效的车祸预防策略;
行政成本低,以便能把更多资金用在遇车祸者身上。
从社险制度的成功,我们可预见无过失赔偿责任制在我国是可行的。社险是为了照顾工人的福利在 1974 年推行的。
在社险制度下,不必确定是谁的过失,受伤的工人就能获得赔偿。社险法规定,在收到完整的文件和详情后,就在以下期限内发出赔偿金:
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者的赔偿金应在 7 天内发出;
永久性残废赔偿金、家属赔偿金、病残者退休金和幸存者退休金应在 14 天内发出;
丧葬费应在 3 天内发出。
社险的行政开销很低, 2006 年的占社险捐收入的 9.15 %, 2007 年是 9.79 %。因此,近 90 %社险捐是用在工人的福利的。
我们来看现行的车险制度:保费的 20 %归保险公司作为其管理费, 10 %为代理的佣金;其余 70 %,有 30 %或以上归律师所有,遇车祸者能得到的是剩下的 40 %或更少。
社险机构也采取步骤预防发生意外,结果 2007 年的意外发生率减少了 3.4% 。
澳洲维多利亚省在 1980 年代推行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制是非常成功的,而且使车祸和索偿减少许多。 1989 年死亡车祸是 776 宗, 2006 年是 337 宗, 2009 年又减少到 290 宗。 10 年来,索偿的数量减少了 38,000 宗,节省了超过 10 亿澳元。
社险的成功说明无过失赔偿责任制是可行的。由于管理严谨和有效,社险的资产已增加到超过了 150 亿令吉!
槟消协要重申,现在正是改革我国车祸赔偿制度的时候了。“无过失”制是个理想的制度,我国应该采用。其实它已在许多进步的国家实行了。
我国其实已在社险制度下实行“无过失”制度近 40 年了。因此,已有现成的人力和技术支援,实行这个保险制度应该不成问题。还考虑其他制度是没什么意义的,我国政府应采纳这个制度,委任一个强有力的委员会去制订执行计划,建立有关机制来推行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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