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公司欺骗分期付款买车者
槟城一家汽车贷款公司,向逾期付款的贷款人征收过高的利息,同时又少付回扣给提早还清贷款者。
根据这家公司的前任信贷部经理林建平( Lim Kean Pheng )说,该公司征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年利 32 %。但是,《 1967 年租购法令》的规定是不可超过年利 8 %。(参阅附件 1 )
除此之外,该公司的电脑已设定只给提早还清贷款者 50 %所应得的回扣。贷款人最终得到的可能还不到 50 %,因为该公司管理层可能再调整回扣率。其中有个案例,一位贷款人得到的 2,924 令吉回扣,是他依法应得的 7 , 245 令吉回扣的 39 %而已(参阅附件 2 )。这些都是违反了《 1967 年租购法令》的行为。
贷款人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忍气吞声地同意顺利公司 (Swoon Lea) 的要求。因为,假如他们不同意,他们的名字将留在信用评级公司的名单里,使他们将来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
林氏对丢掉这份工作完全不感到意外,因为他曾找管理层谈这种不道德的做法。令他感到愕然和失望的是有关当局;他们不关心也不急切去调查顺利公司。
贸消部叫他去房地部投诉,而房地部(负责发执照给贷款公司的政府部门)的一位官员又叫他去国家银行(汽车贷款公司并不属于国家银行管辖)。由于林氏的坚持,他终于找到一个同意调查他的案件的房地部官员。
我们促请贸消部认真调查林氏的投诉,因为有很多摩托车店也安排顾客向顺利公司贷款。房地部也应该关注这件事;应该只发贷款执照给信誉良好的公司。
附件 1
按分类账目的记录,贷款人所欠的315令吉,是根据逾期未付的第 8 次期款计算的。贷款人的每月应还期款是 800令吉。他的最后一次付款是在 1995 年9月份。到2007 年11月29 日,第8次期款已经逾期4,490天。
该公司得出的 315 令吉,是以征收年利 32 %计算的:
RM 80 X 32% X 4,490 天 / 365 天 = RM314.91 或 RM315.00
该 4,490 天的正确利息应该是 79 令吉而已:
RM80 X 8% X 4,490 天 /365 天 = RM78.73 或 RM79
附件 2
根据《租购法令》,回扣应该是 7,452 令吉。
给予贷款人的实际利息回扣是 2,924 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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