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发莫须有罪名的传票
2014年9月4日
公路上有些地方画了线,表示是围栏,代替了引导车辆进入适当车道的实际栏杆。通常,如果前方没其他车辆,而且车子又是直往前的,很多人会直接撞上这些围栏。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使交通更安全和顺畅,就用画线区来代替路沿石了。因此,如果路上没其他车辆阻挡,把车子开过这些画线区没不妥,也不犯交通法。
陆路交通局总监证实,陆路交通法令或条例,没任何条文说开车过画线区犯法。总检察署官员也这么说。
但是新古毛交通警察却开了一张传票( AH928402 )给一位开车人士,因为他开车南下时,在经过一个乡村道路的三岔路口往右转时,车子开过画线区。地点是在一号联邦公路从隆往怡保的 73 公里处,约在丹绒马林以南几公里。另一张同样的传票也是在同一地点发的; kltaxidriver.com2012 年 4 月 22 日以《没犯法也发传票》为题,报道了这件事。
传票写的理由是“不遵守交通导行线”,没说明犯第几条法规。
我们做了研究,没发现这样的交通违规条文。把车开过画线区是否违反交通法? 2010 年 3 月,武吉安曼警察总部交通组回答我们说:没有答案。
在 2014 年 6 月,这个交通组又告诉我们说,根据陆路交通法令第 79(2) 节条文,把车开过画线区是犯法了。其实这一节条文是有关交通灯控制的行人过道的,和画线区无关。
最近,两位投诉者,一位摩托骑士,一位开车人士,要更新路税受阻,因为名字已列入黑名单。打印出来的传票说他们“不遵守正确的车道”,违反了第 1N166/59 008(2) 条法规。有关条文是:“在画了两条车道的交叉路口,只有向左转或向前行的车辆可用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只有向右转的车辆可使用。”
隆怡公路地 73 公里处没有这样的交叉路口。这路是一条车道的,所通的左右两方也是单车道的,只有左边的有一段很短的超车道。
交警向开车人士发出莫须有罪名的传票,这不是滥权吗?
手写的传票说是“不遵守交通导行线”,没说违反了哪条例;打印出来的传票则说是“不遵守正确的车道”和指明是违反的第 1N166/59 008(2) 条法规。但有关地点没有那样的交叉路口,怎可能在此触犯了有关法规呢?
我们向执法机构诚信委员会报告此事。该会的调查结果是,交警勤奋执行任务,正确地向违反陆路交通法和条例者发出传票。该会首先就没搞清楚把车开过画线区是否违法。如否,像陆路交通局所证实者,哪交警是否滥权了?
交警的动机是什么?
槟消协向总警长呼吁:
1) 保证交警熟悉和道路画标记有关的条例;这些标记和路标及交通灯不同。
2) 保证警察发给被截停者的传票写上触犯的交通法规。
3) 调查新古毛交警在隆怡公路第 73 公里发的所有“超越双白线”或“不遵守交通导行线”的传票。
4) 从黑名单删除因第 AH 928402 号传票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被列入的名字。
5) 处罚发莫须有罪名传票的交警。
政府也应调查执法机构诚信委员会,为何没对投诉作彻底调查。该会对此案的决定,无疑是鼓励交警发莫须有罪名的交通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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