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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岂可容许合作社占有他人的德士!

2014年3月21日

陆路交通委员会(陆交委)与合作社委员会(合作委)竟然准持德士执照的合作社公然欺诈、不公、缺德和违法行为,占有德士司机买的汽车。这个司机是向合作社租德士执照使用的。槟消协对此事非常关注。

在 2012 年 9 月里,机场德士司机道菲买了一辆新的德士,车牌 PKT8417 ,代替旧车,车牌 PDK 4155 。他付了頭期 RM24,000 ,余额用租购贷款付清;儿子是贷款担保人。这辆车必须注册槟岛西南发展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社一)名下,因为他用的是和槟岛汽车与交通合作社(合作社二)租来的执照,而这执照是合作社一出租给合作社二的。

虽然汽车注册在合作社一名下,却没立约说明实际车主是买车的人,非合作社;注册在合作社名下纯为遵守德士发照的条件。

2012 年 10 月,合作社一决定自己经营德士,停止租执照给合作社二,并通知道菲,即 PKT8417 的车主和司机,因为他买这辆车是给他的妻子驾驶的,但他的妻子没有驾驶,因此必须把汽车交给合作社;等他的妻子获得德士驾照后,合作社会把汽车连同德士执照交给她。

道菲的妻子罗珊娜在 2O12 年 10 月 21 日取得德士驾照,但合作社却不把车还给她或道菲,却安排了另一司机开这辆车,为期两个月,要等到 2013 年 1 月 1 日才还车。合作社也说,该司机会付那两个月的汽车贷款分期付款。

到了 2013 年 1 月 1 日,合作社又不还车给道菲或罗珊娜。这回的理由是汽车属于合作社,有汽车注册卡证明。道菲向租购贷款公司查问,得知那两个月的分期付款还没还,结果使他儿子的名字被列入欠钱者的黑名单。

罗珊娜在 2013 年 1 月 11 日报警,之后又向陆交委和合作委投诉。道菲甚至亲自到吉隆坡陆交委总部几次会见有关官员。可是这些机构偏偏没法子使合作社把车子归还合法和实际车主,即罗珊娜。它们认为车子是合作社的,注册卡就这么记录。

陆交委 2013 年 11 月 14 日复函槟消协,就车子属谁的询问说,合作社是合法车主,因为这是车卡上的记录。

槟消协随后交上道菲说是他购买该车者的法定声明,与陆交委对质。道菲也交上一份约一年前与 PDK4155 德士实际车主订立的合同,说明车子卖了给罗珊娜。该车注册卡写的车主也是该合作社。

我们要陆交委解释,既然 PDK4155 德士的注册车主是合作社,不是阿敏努丁,为何阿敏努丁可卖这辆德士?

陆交委没回信,不过要求见槟消协代表。两方在 2014 年 2 月 5 日会谈,道菲也在场。陆交委在会上承认 PKT8417 德士的实际车主是道菲或罗珊娜,不是合作社。陆交委也告诉槟消协,合作社一把德士执照出租给合作社二是非法的。

这次在与槟消协会谈时,陆交委同意,合作社有权不租德士执照给罗珊娜,但它不能占有该汽车。

会谈时,道菲同意,如果合作社还车,同时给他们租用德士执照,让他或他的妻子可继续开德士谋生,他愿不计较合作社非法占有他们的汽车这件事。陆交委答应,为了妥善解决这事,以免 PKT8417 德士的实际车主受合作社逼害,将安排陆交委、合作社与槟消协三方会谈。但陆交委没召集成这个会议。

合作社反而突然决定归还该车,但不再租德士执照给罗珊娜。原来该车已发生过车祸;当时开该车的人把车头和左侧撞得毁坏不堪。它告诉罗珊娜, 7 天之内不把车拿回去,它将不负责任了。罗珊娜还听说,如果她不取回车子,合作社会把它卖掉。

合作社一直说汽车是它的,陆交委在 2013 年 11 月 14 日复函槟消协也这么说,既然如此,为何合作社还要归还汽车?

因为陆交委和合作委放任合作社这种做法,使道菲、罗珊娜和他们的儿子一年多来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的精神上的折磨。

槟消协吁请陆交委解释,为何它允许持德士执照者这种欺诈、不公、不法的行为。请明确告诉我们:

  • 槟岛西南发展合作社有限公司把发给它的德士执照出租给另一合作社,即槟岛汽车与交通合作社,是否违法?
  • 合作社把德士执照出租给司机是否违法?
  • 合作社要司机自己买车,但要注册在合作社名下,而且没合同说明谁是实际车主,这是否违法和缺德?
  • 为何陆交委准许这种欺诈实际德士车主的行为?
  • 槟岛西南发展合作社有限公司非法占有 PKT8417 德士是否有理?

槟消协强烈要求陆交委不要再放任持德士执照者做非法的事,收回所有发给 槟岛西南发展合作社有限公司的德士执照,因为它已违反有关条件,把执照转租给另一合作社,再以个别执照出租给各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