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跨太协定谈判中不可妥协的界限
2013年4月14日
如果我国公民团体提出的谈判界限不为其他跨太协定国接受,政府就不可签署《跨太协定》。 国际贸易部在今年 8 月 1 日举行的公开讨论会上,呼吁大家提供意见。槟消协、自然之友、其他环保、社会、卫生和劳工组织,响应该部号召,提出了这一套“界限”。
这套“界限”已在 2013 年 8 月 12 日寄给所有内阁部长,包括首相和副首相。它涉及《跨太协定》多个主题,包括商品、服务、投资、金融、电信、政府采购、竞争、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公众卫生、食物安全与标签、清真产品、等等。
“界限”提出我们担心《跨太协定》会给国人带来不利后果的领域,因为《跨太协定》是以《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为模本制订的。
拿所有以往的《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作比较,可知美国对所订条款态度强硬;其建议只有约 5% 可更改。其他国家和美国谈判自贸协定时才发现,美国强硬的立场难于接受,因此虽然开始了谈判,最终却没有结果。
和美国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 63 个国家中,有 43 个发现美国坚持的条款对他们国家不利而退出谈判。
我国也是退出者之一。时任首相的拿督阿都拉·阿末·巴达维决定不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据报道,当时美国坚持的条款,共有 58 处逾越了我国内阁定的界限。
基于我们所提呈的“界限”,我国不应签署《跨太协定》,因为,根据以往美国与别国谈判的经验,我们怀疑它会接受这些“界限”。
我们因此促请政府勿签《跨太协定》。既然以往有其他国家退出与美国的自由贸易谈判,我国现在就应该退出谈判!
我国政府首先应关心和考虑大多数国民的利益,非企业和商家的利益。我们促请政府现在就退出《跨太协定》。
我国公民团体给《跨太协定》谈判划的界限
关于贸易与商品一章
商品不能全部取消税务;敏感商品应在例外(如果取消抽税,或大量减税,对本国厂商不利)。因此,取消税务,不可包括白米、其他粮食产品、烟草、酒、汽车领域和其他本国有生产的敏感工业产品。
不应禁止或限制抽出口税。我国靠出口税来维持本国加工和生产几种商品,包括木材、鱼和棕油。此外,出口税也是政府收入之一。
(c) 取消纺织品和服装的“纱产品规定”。按此规定,我国服装厂商只能向跨太协
定国买纱,这将提高生产成本。
关于服务一章
关于服务这一章,必须加上可自由选择用“准许进口项目清单”方式,而非所
要求的只可用“不准进口项目清单”的方式。如用“不准进口项目清单”,除
非列入清单,否则都可自由进口。其危险是:所有新的领域(因此没列入清
单)都自动开放给其他跨太伙伴国的公司。此外,如我国日后决定自行发展某
个领域,但却面对早已开放的问题。
关于投资一章
应取消投资这一章。
如一定要保留这一章,我国不可接受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机制或条款。因为当来自跨太伙伴国投资者向政府要求赔偿或诉讼时,这条款就容易使政府蒙受损失。
协定不应限制本国管理资本流动,因此本章不应要求资本自由流动。
本章不应有“公平待遇”条款。
本章不应有没收条款;没收条款应完全删除,包括“间接没收”。
在要求履行责任方面,不应限制超出世贸组织所定者。
因州或地方政府违反投资保护条款,已引发多宗投资争端,需中央政府付钱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此本章条款不应约束州和地方政府。
政府采购
协定不应有任何关于政府采购的一章。
如有这一章,就必须有有效的例外条款,允许我国保持优先照顾国民的政策;根据国家目标,保留采购给本国特定社群。
如有政府采购一章,必须制定足够高的和适当的起点。
它也应允许适当的抵消方法。
知识产权
协定不应该有知识产权这一章。
如有这一章,则不应超出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
最重要的是不可延长专利年限。
协定不应该有任何下列条款要求:资料专属权;把专利地位与药品注册相挂钩;新用途专利;或禁止政府准予违反专利。
协定不可有延长版权年限条款。
协定不可有规定植物、动物和天然微生物专利的条款。(否则就违反我国《 1983 年专利法令》)
协定不应该有任何条款要求我国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我国已有 2004 年保护新植物品种法令》,不应由《跨太协定》来改动。)
协定不应有任何条款要求我国参加 1980 修订的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竞争与国有企业
协定不应有竞争一章。
如有这一章,不应通过解决国与国争端的方法来执行。
协定不应有任何关于国有企业的条款或章节,因为这会限制这些企业的运作和生存能力。
关于金融服务一章
本章不应要求我国开放金融服务业,或规定金融的开放程度。
本章不能削减我国管制金融领域的权力或制定政策的自由,尤其在要使金融稳定的时候。
本章不应阻止我国自由制定政策来加强管制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本章不应要求我国开放金融机构或发放新的金融票据,尤其是来自外国的机构的,因为我国对其风险所知无几。
电信
协定不应有关于电信的一章。
(b) 任何关于电信的章节,不可针对主要“供应商”,如马来西亚电信公司,以图
增加它们的负担,否则马电信的利润和完成社会服务目标的能力将严重受损。
食物安全与食品标签
协定不应有任何条款,(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一章)限制我国管制食品安全的能力。跨太伙伴国尤其不应要求我国更改现有法令(即《 2007 年生物安全法令》和《 2010 年食物管理条例修订本》)。该法令规定须辨识和标明转基因生物和此类生物产品,包括转基因食品。
公众卫生
《跨太协定》不可有使病人或政府难买贵药的条款。
它不应有任何阻止生产、发展和使用仿效药的条款。
烟草控制措施,如管制香烟包装和其广告,应明确排除在跨太伙伴国之外。
跨太伙伴国不可限制我国政府对酒类成分含量和警告标签所做的规定。为消费人的安全,我国政府应可自由决定标签的大小和显著程度。
清真产品
跨太伙伴国不应削减我国管制清真产品的权力;因此,跨太伙伴国应以例外来处理此类产品。
例外条款
(a) 这一章应包含必需和有效的例外条款,如处理金融危机、卫生、环境、保护消
费人、清真产品、等等,而且是适用于协定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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