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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在湖内秃山后玩把戏

2013年8月6日

2013 年 7 月 11 日,被控非法把槟城湖内山砍得光秃秃的 General Accomplishment 有限公司被罚 3 万元。法官下判时激昂地说,必须严惩非法清除山坡地和破坏环境者,但所判罚款却不足以传达所言之意。

有关公司是在《 1974 年街道、水沟和建筑法令》(第 133 号法令)第 70A ( 1 )条款下被控,但判决离同一法令第 70A ( 9 )条款的最高刑罚甚远。在 70A ( 9 )条款下可罚款到 5 万元,或坐牢 5 年,或两者兼施。

谁应该对槟城山坡地遭破坏负责?首先是身处光大最高几层者,因为这里是州政府和槟岛市政局所在地,官员应该看到湖内山遭破坏。其次是市政局的现场检查员和地质工程师,他们应该到场监督,检查环境发生了什么变化。难道他们需要公众提醒,才注意此类破坏和违法事件,或不得不有所行动?

现在我们可看到峇都茅、浮罗山背、丹绒武雅、甘密山、丹绒道光、垄尾、直落巴巷、新港等地出现难看的一片片光秃秃的土地。这些开发都合法和符合条件吗?除了下令停工,政府有依法控告违法者吗?

当市政局被问及谁该对该起违法事件负责时,迟迟没反应。是《马来邮报》记者落力挖出有关罪犯的身份,市政局才随后证实。秘密被拆穿,市政局别无他法,只得控告对方。

市政局给人严厉对付该公司的印象,但法庭判决让人觉得虎头蛇尾。市政局通过副检察官控告该公司违法。问题是,如果检察官有意全力执法,包括令被告判监禁,为何只控告该公司,没控告其职员、经理或董事?

只控告公司,不控告职员,刑罚就只能是罚款而已,因为只有人才能坐牢,公司不能坐牢。但是公司不能做决定,做决定的是人!因此,为何要误导大众以为当局会依法严惩违法者,但只控告公司?

在法庭下判后,州政府要市政局建议副检察官上诉,要求判更重的刑罚。这是否根据同一条款上诉,要求提高罚款至 5 万元?对发展商,此最高罚款根本微不足道。其实,这是告诉发展商,违法只要付费就搞定;和利润比,罚款如零头,被看成是很小的成本而已。

如果该公司是计划没批准就开工,政府就应该按《 1976 年城乡计划法令》(第 172 号法令)第 19 条控告该公司。根据该法令第 26 ( 1 )条,最高刑罚是罚款 50 万元,或坐牢两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根据《城乡计划法令》第 52A 条文,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同等级的职员,连同该公司,都可被追究责任。

《街道、水沟和建筑法令》似乎没追究违法公司董事责任的条文。由于这属严重事件,检控方应该按《城乡计划法令》控告该公司和主要董事。

除非当局对付违反计划法的公司代表人,即董事,否则整个法律程序不过是做戏而已。

此外,由于有关业主的态度问题,州政府应根据《 1960 年土地保护法令》把有关土地恢复为“山坡地”,以儆戒其他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