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检讨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的职责
槟城消费人协会今天促请新闻、通讯与文化部采取行动,对付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因为它没履行监管多媒体事务的职责。
我们之所以如此呼吁,是因为我们接到很多消费人投诉说,手机信息内容供应商(下称供应商)用各种各样的手法来刮消费人的钱。
多媒体用户常收到垃圾邮件和受诈骗已够糟了,而有牌照的公司竟然也违法来刮消费人的钱,这是忍无可忍的!
委员会至今为止发出约 800 张供应商执照。委员会说,他们是 “ 实行自我监管制度,因此领照人须遵守有关法律和附属法规。 ” 因此, “ 领照供应商有责任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是符合法定标准的,违反者可被罚最高 10 万令吉,或坐牢,或两者兼施。 ”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对供应商欺骗的投诉不断,这说明委员会执法不足。它不能把其监管责任变成供应商的 “ 自我管制 ” 。由于其执法对供应商以及有关行业者没起到儆戒作用,结果罔顾法律者更为猖獗,使许多消费人任由手机电话公司和供应商宰割。
消费人投诉,他们不断地收到自动发来的短信,怂恿他们发激活码,接受那些他们不需要的服务。供应商的手段很多是误导人的和违反《手机信息服务供应法定标准》( 2009 年第 4 号决定,下称《法定标准》)的。委员会说,他们是从内部监管。假如是这样,它就应该能发现有关违法事件和立刻对付有关公司。但是,我们接到的投诉说明事情正好相反。
案例一:一个西尔康客户统计了他从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7 月收到的自动发来的短信(不包括未接电话、熟人电话和账单)。在 25 个自动发来的短信中,经委员会确认, 96% 是非法的,其中有 68% 是违反了《法定标准》第 1 至第 4 条款的。
案例二:一位明讯客户,从 2010 年 6 月到 10 月,根据他的记录,共收到 56 则自动发来的短信。委员会证实 91% 是 “ 没遵守法规 ” 的和 3.5% 是违反了《法定标准》的。该客户要求明讯停止发自动来的短信,明讯也同意了,但过了几天,又自动来了。根据他的记录,从 2011 年 1 月到 2012 年 2 月,他又收到了 64 次自动发来的短信。委员会也证实,有 40% 是没遵守法规的和 56% 是违反了《法定标准》的。
消费人最气愤的是供应商 24 小时不停地自动发来短信,纠缠和误导他们,要他们接受他们不要的信息内容。许多消费人投诉说,供应商用狡猾的手段发短信,使他们落入圈套。一些短信是 “ 指示 ” 消费人发出某种回应;有的则给人印象是免费的或可换取什么的。当他们照做后,岂知竟然是同意收某些要付费的短信。这些短信的费用不菲,可高达 5 令吉(或者更贵)一则。消费人也无法控制他们一天发多少则。有一位消费人在 5 天内收到 510 则此类短信,每则收费 3 令吉。这件事后来归咎于供应商的技术错误。我们也收到投诉说,有供应商提供短期免费试收看某些内容的短信(如电子报纸),过后没问过顾客,就把他转换成付费订户。
这一切说明,供应商不怕委员会这个监管机构。调查是否违反《法定标准》所花的时间太长了。出现这种情况时,消费人自然觉得委员会若不是无效率,就是偏袒供应商了。
委员会的解释是, “ 消费人缺乏有关手机传送信息服务的知识,尤其是其登入关键字和经营模式,结果使消费人在不知情下接受了有关服务 ” 。我们怎能要求消费人的有关知识和供应商的一样呢?很明显的,供应商利用这点来欺骗了消费人。这更是委员会应严厉对付违反《法定标准》者的理由!电讯业是个 “ 金矿 ” ,委员会应该很严格才是;对首次违法者要处于最高惩罚,再犯则吊销执照。委员会不可把这些供应商制造的问题归咎于消费人缺乏技术知识。
问题来自手机电话公司盗用顾客资料。他们通过用细小字体印的长篇合约的某个条款,使客户 “ 同意 ” 他们把私人资料也提供给他人。这是违反道德的,是违反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的精神的。政府应禁止把因某事提供的私人资料被转让他人使用。这种 “ 合作 ” 是不道德的和应该立法禁止的。因为上天并没给商人权利来转卖顾客的私人资料。
槟消协因此向新闻、通讯与文化部呼吁,立刻检讨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在保护消费人方面的的功能和所表现的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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