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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购法令》修订条文保护消费人

国内贸易、合作社与消费人事务部应该严格执行《 1967 年租购法令》和今年 6 月 15 日生效的修订条文,保护消费人的利益。

车商申诉说,修改法令使他们的生意少了 20 - 30 %。但他们承认有关修订是保护消费人的。

不过,马汽车商公会也在这时说,尽管日本地震影响了汽车的供应和租购法令造成汽车注册受托延,他们仍预料今年的销量会再创新高。(见 2011 年 7 月 19 日《星报》)

许多车商,为了不断增加销量和利润,采用不公平的,甚至是违法的促销手段。为了约束此类行为和保护消费人的利益,修订有关法令是必要的。

所谓销量“下跌”不是真的。之前,车商只要使消费人在空白的文件上签名和付定金,车还没交货就“卖”了。结果给消费人带来很多问题,如没按期交车;顾客还没看过,车就已注册了;有车但非所要的颜色,因此得选别的色的,或再等久一点,或者是接受被开过的车。

现在,车商必须先有车可交货,才可签购买合约。这样,消费人就可先看到和检查他们要买的车。以前的做法是,车商卖了的车要等 2 - 3 个月才能上路。其实他们现在是没现货可卖,事实不是如所说的销量下跌。

严格执行《租购法令》对消费人有利,因为:

•  车商不可卖没在陈列室展示的车。

即使是买一件小东西,如一条面包,消费人也是有权利先看看和检查他要买的东西。但买新车时,这个权利被剥夺了;他们连车还没看到,检查则更不必提,就被车商要求签下空白的表格和租购合约。这么久以来,一直都发生着如此违反现行法律的事情。

•  车商不准卖曾遇车祸而维修未获批准的旧车。

车商只能卖适合上路的汽车。根据电脑验车中心报告,从 2011 年 6 月 15 日至 26 日,它对 8,221 辆汽车做了 18 项检查,有 125 辆的强制性 B5 类检查(即引擎、底盘、染色镜、曾被切断等)不过关,另外 2,082 辆的维修没获得陆路交通局的批准,只有 6,014 辆通过了检查。这也是多年来没遵守现有法律的明证。

车商原则上同意电脑验车中心的 18 项检查是保护消费人的。当然,对报告是否可靠,他们的担心也有合理之处。电脑验车中心已保证,他们会解决有关问题和更专业地验车。

二手车商应该给电脑验车中心一些时间来解决初期出现的问题,同时提出改善验车服务的意见。

•  现在,车商收的定金不可超过车价的 1 %,若取消订货,则须退还 90 %。

过去消费人受哄劝付出定金,因为车商保证,若得不到贷款,定金全数退回。可是消费人一般都要花很大的气力索回定金,有的甚至要通过仲裁庭。由于它涉及的行政事务不多,因此消费人取回大部分定金是应该的。

•  不准用“抬高价格”来获得 100 %贷款。

有的车商会以帮助顾客获得 100 %租购贷款来提高销量。他们的办法是提高车辆的“现售价”。根据《租购法令》,这是提供不实的资料,是犯法行为。因为这样,那些很难按月分期付款的人也获得了贷款,结果便发生了很多没还钱和车被拖走的事情,而且有的人变成破产。因此,银行要车商严格遵守租购法令是对消费人有利的。

根据处理破产的部门说,我国最多因无法还汽车贷款而宣告破产的人。从 2005 年到 2010 年 5 月共有 80,370 宗破产案件,与汽车贷款有关的就占了 24 %。(见 2010 年 8 月 11 日《星报》)

车商也同意修订法令对顾客是好的。既然如此,他们就应和政府部门合作,全面实行《租购法令》的所有条款。它最终对车商也有好处,因为消费人相信他们不再会受无良商人欺骗。消费人在买二手车时可先看车和检查。这才符合有关法律的意义和要求。长期来说,它也会给车商带来好处,因此他们不应反对全面实施有关法;令。

一直来消费人都是在吃亏一方。为了公平,就必须保留有关法律的修订条文。

我们再次呼吁有关部门要站稳立场,继续保护消费人。政府必须全面实施国会通过的保护消费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