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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人是否更加吃亏?

早在 2007 年,国家银行就找出了车险存在的问题,其中许多是消费人可马上举出来的,如:

•  很难买到三号保险(第三方保险),尤其是旧的和商业用的车辆。

•  解决索偿的过程漫长。

•  保费自 1978 年至今未检讨。

•  由于保费不足,保险公司不愿提供三号保险。

•  车祸受害者可能得不到足够的赔偿或甚至完全没得到赔偿。

目前实行的车险是犯错者负责的制度,根据的是“矫正正义”原则,即如果你犯错,你就应该赔偿。在这个制度下,不是每个车祸伤者都能得到赔偿。此外,索偿者除了要面对其他问题,还得等很长的时间和花相当的钱,才得知有关他的权利和赔偿的最后结果。

槟城消费人协会在 2010 年向国家银行提出一个“无过错责任”保险赔偿方法,即不管是谁错,保险公司都要赔偿受保人的损失。其实,最先提议用这个保险制度来赔偿车祸伤者或死亡者的,是已故丹斯里拿督哈仑哈欣。

“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好处是,它将只花费多数车险保单的一小部分费用而已。在 1995 年,丹斯里拿督哈仑哈欣就建议平均一律收 50 元保费;本会赞同他的建议。

其实,在 2007 年 8 月,总检察署曾发出一份《先决问题意见书》,建议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

后来,本会就提呈了一份备忘录,要求根据以下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

•  让车祸车祸受害者在无需打官司,或无需对谁犯错作出判决,就能获得有效、快速和足够的赔偿;

•  为车祸重伤者提供康复治疗和终生护理,为车祸死亡者的妻子儿女提供援助;

•  实行有效的车祸预防策略;与

•  降低行政开销,以便有更多资金可用于车祸受害者。

“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不是新东西。本会建议我国 可 借鉴澳洲维多利亚省实行的一套,他们的这个制度是由交通意外委员会执行的。美国、加拿大和澳洲已采用这种保险制度。

本会建议,我国可用现有的三号保险的保费作为这个制度的运作费。本会推测,保险公司的法律事务费和行政费将会减少,因为不再需要证明谁犯错,也不需要再付任何佣金给代理,因此现有的保费或许是够用的。

此外,也可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运作基金,因为它也是处理工人工伤赔偿的,而且也包括往返工作地点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

一个大家所关心的是,如何预防车祸来使这个保险制度可长久实行。就以澳洲维多利亚的为例,十年内的索偿减少了超过 38,000 宗,结果省下超过 10 亿澳元。车祸死亡人数也从 1987 年的 776 人减少到 2006 年的 377 人。

澳洲政府主动地改善道路情况、汽车的安全性能,同时推展能有效打动人心的道路安全宣传运动。

其实国家银行是有意要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的,一直到 2010 年,当国家银行宣布了《基本汽车保险架构》,“无过错责任”保险便终结了。后来,在 2017 年 4 月末,国家银行宣布将汽车保险自由化,各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各种汽车保险的保费。

当 7 月 1 日开始取消车险保费限制时,它将影响每个车主。据马来西亚公路安全研究院说,在 2016 年,我国已注册的汽车有 2,716 万辆。取消车险保费限制对每个车主的影响是无法想象的。

最叫本会吃惊的是怎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因为,取消车险保费限制后,一个车主要付的保费将根据一系列因素来考虑,包括开车者的年龄、性别、住址和索偿记录。

由于之前本会、国家银行和总检察署大致上都同意,“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对帮助车祸伤者是有利的。取消保费限制,对国家银行在 2007 年找出的问题将不再能有什么显著的改善了。

一个人要买车险,由于他的保费数额要考虑多个风险因素来决定,因此他可能遭受损害。国家银行在 2007 年找出的消费人问题是否已完全解决,还是国家银行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取消车险保费限制?

本会重申:为了消费人更大的利益,应立刻采用和实行“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

 

日期: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