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必须管制债务催收
2015年6月25日
我国的家庭债务已高达等于国民生产总值的 88% ,而平均还债比约为 44% ,即 44% 收入用来还债。此外,平均每天有 55 人宣布破产。
这表示有很多人已经或即将没能力还每月的分期付款。因为有这么多人欠债,因此需要管制债务催收业。
国家银行已经发出一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通告来保护不能及时还钱的借贷者。这份通告考虑全面,值得表扬,可惜只在国家银行管制下的金融机构施行。
因此很多收债人为所欲为,在不恰当的时间“呈函”欠债人,威胁他们如不还钱就“逮捕”。
因此政府应制定管制条例,说明追讨消费者信贷债务的标准程序。此条例应包含以下各条:
要有执照
管制收债要从发照开始。执照应每年更新,以方便清除那些不择手段和野蛮的收债人。违法者应受罚和吊销执照。
禁止行为
收债人不可骚扰或误导欠债人。
为了避免欠债人身心受骚扰,不准在不合理的时间或过于频密找欠债人;不准当众骚扰,或威胁,或伤害欠债人。
假装代表法律机关传话应被定为犯罪。我们知道,曾有收债人骗欠债人说,法庭可以或即将对付他。收债人是没有说这种话的地位和身份的。大多数欠债人不知道,法庭没有下判,是不能执行这种法庭程序的。通常,欠债人都被有关函件的法律术语吓怕了。
收债人不可误导欠债人,追讨法律已禁止追讨的债务。因为超过 6 年的旧债不可追讨,除非有例外情况。
债务证据
如果一项债务有争论,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不准追讨。
每封催收欠款函要提供自上次还钱后的尚余欠额和要收的利息。欠债人可能承认欠钱,但对数目有异议。
费用
催收债务的费用要合理,要限制最高收费。除非在贷款合约有说明,否则不可向欠债人征收讨债费用。
信用评级机构
信贷公司不应把借贷人的资料给信用查询机构。这是一种迫使借贷人还钱的卑鄙手段。借贷人如果急于得到新的贷款,就会被“敲诈”,付还他们的信用报告所说的欠额。
只有立法管制催收债务,欠债人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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