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成立分层地契理事会
目前,我国许多公寓住户对面对诸如上层房子造成漏水、每月维持费很高、屋主不交维持费等问题。
他们也面对发展商拖延申请和交出分层地契的问题。因为这样发展商就可继续向购买公寓者收维持费。
为了更好地保护高楼住户,《 2007 年建筑物与共有产业维修管理法令》(或称《第 663 号法令》)便设置了建筑物专员的官职。根据此法令,如住户不同意专员的决定,只得把事情交法庭判决。这是因为有权处理住户上诉的分层地契理事会至今尚未成立,因此对住户是非常不公平的。
根据《第 663 号法令》,公寓建好,房子交给屋主后,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在此委员会成立之前,发展商必须管理一个称为建筑物管理户头,详列保养建筑物与公用区的收支账目。
发展商每月收的维持费常常上万元。经多年累积,数额可能已达百万。因此,一些发展商不愿交出建筑物管理户头。
有投诉说,通知出席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的通告只发给某些特定的屋主,或者是通知时间不足。当发展商交出有关户头钱财时,出现纠纷的主要在收支没账单。因没完整和适当的账目,管理委员会当然不愿接受这样的建筑物管理户头。
曾有一案例,联合管理委员会坚持发展商应交出建筑物管理户头 16 年的账目,但建筑物专员却决定只要最后 3 年的账目就足够了。该专员认为,发展商只需提供自 2007 年以来的账目即可,因为《第 663 号法令》在该年生效。最近,专员却告诉该委员会说,根据法律,它必须解散,因为它成立已超过 12 个月。《第 663 号法令》说,联合管理委员会应在成立 12 个月后解散,必须组织一个管理公司来接管其工作。
如果有分层地契理事会,上述委员会可就不满专员的决定而上诉。可是理事会至今都未成立,这是令人摸不着头脑的问题。要通过法庭反对专员的决定肯定要花不少钱,对许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公司来说,这是划不来的。
最近提出的《建筑物分层管理法令》将取代《第 663 号法令》。新法令要有效,就要规定发展商提供由始至终的管理户头账目。这是合理的,因为涉及大众的钱,而他们是受托人而已。另外,新法令也要规定限期申请分层地契,不要再像《 1985 年建筑物分层地契法令》的第 8 ( i )条那样含糊。(该条款说:“如有关建筑所在的土地能再分割”,则应在某期限内申请分层地契。)
或许新提出的《建筑物分层管理法令》能更好地处理高楼住户所面对的问题,但对已受建筑物专员的决定所影响者则没什么帮助。因此,政府必须设立分层地契理事会,让这些住户上诉有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