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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房贷有如敲诈

一家银行只发放了 1 万令吉给房屋发展商,却要顾客还 50 万令吉房屋贷款;这样的银行还能算是“回教”银行吗?这就是为何回教房贷应该采用“姆沙拉卡”( musharakah mutanaqisah )原则,而不是 “ 阿尔拜 ” ( al-bay bithaman ajil )方式。

一位消费人,为了买某公寓一个价格为 249,500 令吉的单位,与回教银行签订“阿尔拜”贷款合约。根据此类贷款的惯例,银行先向他购买这个公寓单位,然后再以 744,766 令吉的价格卖回给他;他则同意以每月付款的方式,在 30 年内还清欠款。后来,有关公寓计划遭弃置,他建议补偿银行已发放给发展商的 1 万令吉。

令他感到吃惊的是,银行发了律师信给他,要求付款 505,368 令吉(等于银行应获得的利息加上已发给发展商的数额)。同样叫他目瞪口呆的是,他被告知,银行索取的数额是遵循回教法规的。

为了保护信任回教房贷者,有关贷款应该采用“姆沙拉卡”原则。

“姆沙拉卡”基本上是一种递减式的合伙合约,由 银行与顾客共同拥有有关房产。之后,顾客将按月付银行房租。因为屋子是共有的,因此部分租金是属于顾客的。根据这个道理,顾客对该房产的拥有权将随时间而逐渐增加,一直到最终完全拥有该房屋。

为了避免因“阿尔拜”贷款的内在缺点所带来的问题,国家银行应该指示银行采用“姆沙拉卡”方式的贷款。对于消费人,“姆沙拉卡”贷款肯定是比较公平的,因此是比较回教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