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广告牌出现不雅广告
2013年7月25日
槟城消费人协会促请槟岛市政局与槟州政府立刻行动,把车水路一块电子广告牌上的夜总会广告除掉!
这个电子广告牌打出穿着暴露的妇女图像。广告内容包括乐队表演和“热女郎”的相片。在大庭广众展示穿着暴露的妇女图像,贬低了妇女形象和使人对女性有偏见。
更糟的是这家夜总会正坐落在“世界遗产区”的友联街。
这个广告已经触犯了国内贸消部的出版准则。 该准则规定:
不准打出伤害公共秩序,不利社会治安,有伤风化,引起公愤,违反任何法律,损害公众与国家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广告不可触及宗教敏感问题,或贬低他族文化与生活方式,或威胁我国社会价值准则或行为规范。
如非用于女性内衣广告,则只准用女性在泳池边或海边的照片,而且必须是非性感者。
根据《计划户外广告牌准则》,有关广告已违反地方政府与房屋部发出的下列准则:
广告不准有穿内衣裤男女图像或不雅动作图像;
广告主题必须和广告内容及推销的东西相配;与所宣传的东西无关的人脸或身体,尤其是女性的,不准用来打广告。此外,也不准内容含损害男性、儿童和残障人的广告。
我们强烈要求当局立刻处理此事,除掉这个已违反相关准则的广告。槟消协也呼吁政府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律来管制广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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