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医药研究院:转基因蚊没遵守程序放养!
事实和医药研究院的李汉林博士(译音)在报纸说的相反(该报道说“转基因蚊放养严格遵守程序”),这次转基因蚊放养有太多违反国际生物安全标准,不透明,缺乏向公众负责的态度以及不遵守放养前应有程序的事情。此外,最近揭露的事实说明,转基因蚊的存活率不是他所说的 3% 而已,而是 15% !
转基因蚊的进口、控制试验和放养,显然没遵守国家和国际的法律,例如我国的《 2007 年生物安全法令》(下称《法令》)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协议》(下称《协议》)。还有,英国国会已质疑欧西德公司( Oxitec )在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国际生物技术科学家也批评欧西德公司,指它处心积虑“走后门”,推销这种新技术( http://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world/0,1518,812283-2,00.html )。
请注意,我国首次进口转基因蚊和进行控制试验时,还没成立基因改造咨询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和国家生物安全局(下称安全局),但是当时已有管辖转基因蚊进口、控制试验和放养的本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这点是很重要的。有关法律和公约如:
- 《 2007 年生物安全法令》归资源环境部负责执行,是于 2009 年 12 月生效的。
- 国家生物安全局是 2010 年 3 月才设立的,但欧西德与医药研究院的控制试验是在早 5 年进行的,因此不曾通过安全局和委员会批准。
- 转基因蚊于 2010 年 12 月在我国放养之前,并没向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登记(《协议》规定之一)。
尽管国内外科学家和公民组织 强烈反对,呼吁当局以预防为上,但它们却偷偷摸摸地在 2010 年 12 月 21 日放养转基因蚊。
1. 没遵守本国和国际法律与程序
根据报道,卫生部属下的医药研究院,在 2006 年邀请欧西德把转基因蚊卵从英国带进来。当时,资源环境部的《法令》还没生效。因此,转基因蚊卵或其其他形式的进口方是卫生部或其医药研究院,出口方是英国的欧西德公司。
a ) 没遵守国际程序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协议》是一份国际协议,目的在确保安全处理、运送和使用活转基因生物。《协议》在 2000 年 1 月 29 日被接纳, 2003 年 9 月 11 日生效( http://bch.cbd.int/protocol/ )。《协议》因此也管制转基因蚊的跨国界移动。我国是协议签字国之一。
首先,按《协议》的需通知相关各方的规定(第 7 和 8 条),活转基因生物在跨国界转移之前,出口方(在此是英国欧西德公司)必须书面通知进口方主管机关(在此为资源环境部)。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在 2006 年进口转基因蚊卵前,它曾获得资源环境部的批准。
其次,《协议》(第 10 条第 3 段)也规定进口方(即卫生部的医药研究院)在决定放养转基因蚊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根据《协议》设的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和出口方(即英国政府)。一直到临 2010 年 12 月放养转基因蚊前,《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登记簿》没有有关转基因蚊的记录。这再次证明当局违反了《协议》规定。目前英国国会也质问欧西德为何违反《协议》。
放养转基因蚊必须看作是全球放养,因为蚊子会滋生和移动;可能发生无意的跨国界移动。《协议》规定,每个要放养转基因生物的政府,如该生物可能越界影响别国,它必须通知和咨询这些国家的政府。我们有通知邻国,提醒它们准备万一转基因蚊越界的应急计划吗?
b )没遵守本国规定的程序
由于我国在 2006-7 年进口转基因蚊时,安全局和委员会还没成立,因此便出现了它是否遵守适当程序的问题。哪个部门应负责管进口程序?应该是资源环境部;它也是负责执行《协定》的政府部门。《协定》是 2003 年开始生效的。
进口转基因蚊卵,医药研究院或卫生部有通知负责执行《法令》的资源环境部吗?资源环境部批准了吗?按什么程序和标准批准?资源环境部有授权生物安全总监处理吗?根据《法令》,总监可按他的权限和安全局的指示处理。由于安全局在 2010 年才成立,总监是按什么权力或法律处理?还是绕过法律,直接用行政命令决定?
以下谈风险评估的问题。
2. 风险评估
有关方面没做过可靠的风险评估。很遗憾,我们没见到足以证明没放养吸血转基因雌蚊的同行评估,可让我们不必担心杀孑孓的蛋白质会进入人的血液里。相反的,有证据说明,放养带显性致死基因昆虫的技术(下称致死基因技术)会受到环境里的四环素影响,即使小量的四环素,也可提高转基因蚊的存活率。
对于放养转基因蚊的风险评估,资源环境部的科学分析,据报道说,参考了美国农业部对放养带致死基因昆虫的《环境影响声明》,即有关转基因棉铃虫和果蝇的信息,因为有关技术和培育转基因蚊的相似。资源环境部只参考和引用转基因棉铃虫和转基因果蝇两个案例。
资源环境部对转基因蚊的风险评估,是在 2008 年的工作坊弄出来的,还出版了由欧西德的职员卡米拉· J ·比兹和 S ·瓦山合写的报告。这份文件,就是公众可看到的,唯一的放养转基因蚊风险评估。至今为止,还未见公布任何真正的风险评估。同样的,我们也没看到任何有关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a ) 转基因蚊存活率比所说的高?
李博士说,转基因蚊有 3% 存活率是 2007 年得到的信息;这些蚊子很弱和短命;或者与野生蚊交配产生的孑孓,即使没四环素,也会死亡。
但是,根据公民团体最近取得的欧西德内部文件,证实李博士说错了。欧西德说转基因蚊“不育”,但实际上并非不育。在有四环素的情况下,它们的下一代有 15% 存活率。即使是很小量的四环素,也能压制 致死基因技术的效果。该份保密报告说,用受低度四环素污染的鸡来喂转基因蚊,它将能繁殖,而且下一代能活到成虫。转基因雌蚊也能把孑孓期累积的四环素传给其胚,因此它可代代繁衍。 ( http://libcloud.s3.amazonaws.com/93/de/e/986/MosquitoDocOriginal.pdf )
四环素是农业、禽畜业、医疗和兽医广泛使用的抗生素。污水和工业化养殖的肉类也会有四环素。传染骨痛热的黑斑蚊,就是以能在受四环素污染的水里滋生闻名的。接受四环素治疗者也可能被蚊叮。因此,只要出现低水平的四环素,就会挫败 致死基因技术。这肯定增加我们对转基因蚊的存活、滋生、叮人和传播疾病的恐惧。
该文件的编校版本,根据英国信息自由法发了给英国基因监察( GeneWatch UK )。它说明欧西德企图隐瞒其技术失败的证据,即它无法避免转基因蚊在低度四环素条件下繁殖。 ( http://libcloud.s3.amazonaws.com/93/73/a/985/MosquitoDocRedacted.pdf ).
资源环境部、医药研究院、卫生部和李博士知道这些新信息吗?
在出现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卫生部和医药研究院仍然要在人口密集地区放养转基因蚊,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3. 不透明与公众咨询不足
李博士提到,当局举行了两次公众咨询会和一次媒体圆桌讨论会;只有一个非政府团体出席了讨论会。据我们所知,他说的“公众咨询”其实是“反馈”机制。事实是,他们不顾公众反对和担心;不公布或报道实地试验的确实地点和时间。医药研究院的实况说明书也不提供足够的技术数据。卫生部长甚至宣称“不需要当地社群的同意,因为是在没人住的地区试验”( 2011 年 1 月 28 日《星报》)。还有,医药研究院转基因蚊计划的主要调查员,即李博士,一直到 2012 年 2 月 7 日前还是个神秘人物…
同样的,在 2009 到 2010 年,欧西德在大开曼岛放养 3 百万转基因蚊,也是秘密、不透明和没公众参与的。这个试验是科学史上第一次放养可能叮人的转基因蚊。
a ) 欧西德在大开曼岛
著名的同行评论科学杂志《公共科学图书馆》,刊登了里弗斯等最近的研究报告( 2012 年):《受忽略的热带疾病》。他们批评欧西德有计划地通过“后门”,轻率、急躁和不透明地,实地推行有关新技术。 ( http://www.plosntds.org/article/info:doi/10.1371/journal.pntd.0001502 )
该研究报告分析了科学学报上的文章、有关技术的批准使用和管制。尤其要注意的是,他们发现,欧西德在开曼岛屿放养转基因蚊没向公众宣布,是其策略。它在其他试验地点也使用这种手段。因为这种技术还新,监管机关不易评估其实地试验的风险。此外,欧西德和美国审批机构的决策人有良好的关系!另外让人诟病的是它的实地试验大多数是秘密进行的。它首次放养转基因蚊是在一年后才宣布的。大开曼岛的人民都不知道那些蚊子是转基因的。
4. 我们的建议
基于以上所说的情况,特别是最近揭露的 15% 转基因蚊存活率,槟消协和自然之友促请政府:
- 采取预防为上原则,停止一切转基因蚊放养和实地试验;
- 提高我国在赔偿与解决第三方受转基因生物伤害和损失方面的法律,使它和国际法规及程序一致;
- 我们知道欧西德公司拥有转基因蚊知识产权,政府必须公布花了多少纳税人的钱在有关蚊卵和服务,哪个公司承包此计划和哪些官方机构设及;
- 由于控制试验是在制定《法令》和设立安全局之前,是谁或哪个机构批准该试验?做了什么安全保障?请公布。
- 由于医药研究院和卫生部涉及从欧西德公司进口转基因蚊,之前是否通知和咨询资源环境部?请公布。
- 根据《协议》,如在进口国放养转基因蚊,必须做风险评估以确定它们会否发生越界移动。请公布这份风险评估。
- 关于放养一事,资源环境部和卫生部是否曾正式通知邻国?请公布。
- 欧西德在向我国出口转基因蚊之前,是否遵照《协定》规定,先书面通知作为“主管部门”的资源环境部?请公布。
卫生部和资源环境部在决定进口和放养转基因蚊之前,是否书面通知英国政府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如是,请让公众查阅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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